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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就《循环发展引领计划》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8-09 13:47:00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浏览: 9769
循环发展引领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循环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决胜期,经济增长换挡降速、发展方式粗放、结构性矛盾凸显、资源环境约束强化等问题相互交织,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任务更加迫切。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领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本引领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以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制度和政策供给,加强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激发循环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和城镇循环发展体系,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资源基础,构筑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的污染防控系,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绿色转型为方向。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把循环发展作为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基本途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低消耗、少排放、节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绿色化、低碳化、循环化。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关键。健全促进循环发展的法规、标准、政策等制度体系,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在循环发展中的责任义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推进机制。

  ——坚持以创新开放为驱动。加快先进技术在循环经济领域的应用,创新机制模式,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走出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益。

  ——坚持以协调共享为支撑。注重不同区域发展的特殊性,落实重大区域战略,着力构建区域资源循环体系。以解决社会生活中资源循环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为人民提供更多的绿色产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

  ——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循环型生产方式得到全面推行,实现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单位产出物质消耗、废物排放明显减少,循环发展对污染防控的作用明显增强。

  ——城镇循环发展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典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的共生体系基本j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实现有效衔接,绿色基础设施、绿色建筑水平明显提升。

  ——新的资源战略保障体系基本构建。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新资源观全面树立,资源循环利用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资源安全保障重要的来源之一。

  ——绿色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在全社会初步树立,绿色产品使用比例明显提高,节约资源、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行为蔚然成风。

  主要指标。到2020 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5 年提高1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 万亿元。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部分有删节)

  二、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

  (四)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

  推行产品生态设计。研究制定生态设计指引,推动企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选择重点产品开展“设计机构+应用企业+处置企业”协同试点。

  推广“3R”生产法。发布重点行业循环型企业评价体系,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贯穿到企业生产的各环节和全流程。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绿色制造工程,促进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改造。

  (五)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

  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对新设园区和拟升级园区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或者在总体规划中设置循环经济篇章,按产业链、价值链“两链”集聚项目、招商选资、优化布局;对存量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企业、产业间的循环链接,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循环化程度,增强能源资源等物质流管理和环境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施策和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

  (六)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推动行业间循环链接。组织实施产业绿色融合专项,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等流程制造业间开展横向链接。推动不同行业的企业以物质流、能量流为媒介进行链接共生,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建立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总结推广跨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发布重点行业循环发展指南。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为导向,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水产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效对接;推进农产品加工、生态森林产品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拓展农业林业多功能性,推进农村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开展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种养加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

  三、完善城市循环发展体系

  (七)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经验,出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在全国设区城市推广。加强监管,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制度,加大对非法回收处理餐厨废弃物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布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完善建筑垃圾回收网络,加强分类回收和分选。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继续推进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粗细骨料和再生填料,规模化运用于路基填充、路面底基层等建设。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将建筑垃圾生产的建材产品纳入新型墙材推广目录。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列入绿色建筑、生态建筑评价体系。

  推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园林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路线,鼓励利用园林绿地废弃物进行堆肥、生产园林有机覆盖物、生产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人造板、制作食用菌棒等。推动园林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粪便等有机质协同处理。鼓励市政园林、花圃、苗圃、果园等使用有机肥、基质、土壤改良剂等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加强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技术路线,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与餐厨废弃物、粪便、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完善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鼓励将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的产物用于培育移动园林苗圃等。

  (八)促进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

  推动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能源共享。积极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三联供,进一步推动钢铁、化工等企业余热用于城市集中供暖,鼓励利用化工企业产生的可燃废气生产天然气、二甲醚等燃料供应城乡居民,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能源化利用。

  推动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水循环链接。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用于城市景观及钢铁、电力、化工等工业生产系统,开展再生水用于农业浇灌的示范应用,完善相关标准。推动矿井水用作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在沿海缺水地区、海岛积极发展海水淡化,推动海水淡化水进入生产和生活系统。

  因地制宜推动生产系统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推进水泥行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等,推进火电厂协同资源化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钢铁企业消纳铬渣等危险废物。鼓励将生活废弃物作为生产的原料、燃料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安全处置。稳步推进有关试点示范,建立长效机制。

  (九)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深化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对101 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开展评估和验收。研究制定循环型城市建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布局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和废弃物处理空间,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制度创新,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制定循环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引导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型、节能型单位建设。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清单。建立城市循环发展指数发布和评价制度。

  四、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十)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推动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在储量大、共伴生的铁矿、铝土矿、铜矿、铅锌矿、金矿、钨锡矿等矿区,开展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示范。继续推进高岭土、铝矾土、磷矿等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尾矿有价金属的高效分离提取和高值高效利用,开展尾矿多元素回收整体利用。支持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和道路工程材料。鼓励资源枯竭矿区开展尾矿回填和尾矿库复垦。

  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推动冶金渣、化工渣、赤泥、磷石膏等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培育一批骨干企业。进一步加强钢渣、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着力推进工业固废中战略性稀贵金属回收利用。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大力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

  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鼓励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板材、纸张和生物质能源等。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粪便收集、贮运、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推进农林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推进废旧农膜、灌溉器材、农药包装物、渔具、渔船等回收利用。

  (十一)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升级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传统销售企业、电商、物流公司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鼓励再生资源企业与各类产废企业合作,建立适合产业特点的回收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回收机、回收超市等回收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动“两网融合”。

  提升“城市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现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提质增效,引导园区(基地)外的规范废弃电器电子拆解企业、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入园发展,促进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出台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提质升级的指导意见,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高值利用水平。

  开展新品种废弃物回收利用示范。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废旧纺织品资源化利用,在慈善机构、社区、学校、商场等场所设置旧衣物回收箱,建立旧衣物多种回收渠道,推动军服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服装品牌商回收本品牌的废旧衣物。推动建立废旧木质家具、木质包装等废弃竹木产品的回收利用体系。选择快递业为切入点,开展物流业包装标准化和分类回收利用试点,提高循环利用率。

  (十二)支持再制造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推动重点品种再制造。严格质量和标识管理,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的再制造。继续推进大型轮胎翻新。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支持再制造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立再制造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制约再制造产品流通的规定,鼓励再制造产品销售和使用。

  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建立以售后维修体系为核心的旧件回收体系,规范发展专业化再制造旧件回收企业。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企业将硒鼓、墨盒等可再制造旧件交售给再制造企业。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将再制造产品纳入汽车同质维修认证体系。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推进“军促民”再制造技术转化,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与规模。推动再制造业集聚发展。长沙、张家港、临港等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继续选择一批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区域探索开展技术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小、有利于技术引进的可再制造件进口。

  (十三)构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经济区等城市群为重点,统筹规划和建设区域内工业固废、再生资源、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跨行政区域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废弃物协同处置信息平台,促进废弃物协同利用和处置。促进报废汽车拆解、危废处理等废弃物跨行政区域流动,现资质互认、政策协同、体系协同,推动废弃物协同处置。

  五、强化制度供给

  (十四)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率先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铅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推行。在部分地区和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等领域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选择重点品种试点实行目标回收制,建立第三方管理制度。选择适宜的工业产品、消费品种类,推行生态设计。建立重点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信用评价制度,适时发布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十五)建立再生产品和再生原料推广使用制度

  实施原料替代战略,引导生产企业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分类发布再生产品和再生原料标准和目录,建立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率先推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提高再生原料使用比例。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或道路中,强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进大宗固体废物替代建材原料,限制同类天然建材原料开采。

  (十六)完善一次性消费品限制使用制度

  制定发布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及管理办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税收及贸易政策。支持研发可重复使用的替代产品。研究制定一次性产品的生态设计标准,提高回收利用率。

  (十七)深化循环经济评价制度

  建立以主要资源产出率、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为核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国家层面资源产出率指标的定期发布制度,发布不同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指数、城市循环发展指数等综合性评价方法,适时发布区域循环发展指数。对国家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评价考核。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定期对各地资源利用效率、资源循环水平等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强化循环经济标准和认证制度

  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产品生态设计标准,推动重点行业循环型生产方式技术管理标准化,完善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等标准,加快健全再生产品及原料、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利废建材等产品标准。深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支持社会团体制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团体标准。

  建立规范的循环经济认证认可制度和计量体系。开展再制造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认证,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等绿色产品认证,并作为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社会推广的优先选择范围。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提高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

  (十九)推进绿色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建立企业循环经济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信息、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安全环保信息、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质量信息等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持开展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循环经济相关补贴、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激发循环发展新动能

  (二十)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减量化、再利用与再制造、废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共生与链接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制造。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发布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健全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的遴选及推广机制,建立应用推广的信息平台。

  (二十一)发展分享经济

  创新消费理念,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把分享经济作为优化供给结构、引导绿色消费的新领域,延长产品生命周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闲置房屋、闲置车辆、闲置物品的分享使用,发展分享办公、分享存储、分享信息,提高闲置资产的利用效率。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设备租赁产业,推动外包式服务发展,培育专业的循环型生产服务企业,改变传统产品提供模式,提高产品维护专业化水平。鼓励专业分享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分享商品、信息、服务的在线交易。

  (二十二)扩大绿色消费

  鼓励绿色产品消费,大力推动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再生产品使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计划。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完善绿色产品统一标识、认证制度,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设各类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动企业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加大对绿色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的投入。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完善城市交通系统,推进不同公共交通体系之间以及市内公交系统与跨区域交通系统的无缝链接,引导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和自行车出行。

  (二十三)创新服务机制和模式

  积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龙头企业。鼓励通过合同管理方式,为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废弃物管理、回收、再生加工和循环利用的整体解决方案,与居民社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作,促进再生资源与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利用两个网络系统融合发展。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一批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二十四)支持资源循环产业“走出去”

  贯彻开放发展理念,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循环经济理念模式、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国际交流和进出口贸易。配合工程输出、产能合作,支持国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到海外投资,增强境外资源就地转化加工能力,把海外再生资源作为资源安全保障的来源之一。推动再制造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实施对标行动,保障再制造产品的性能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等达到欧美国家条件,培育以增材再制造技术为特点的装备现场修复技术,健全海外服务保障体系。

  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二十五)园区循环化改造行动

  制定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行动计划》,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方案,明确改造任务、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其中,长江经济带的化工、轻工等涉水类园区,京津冀地区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涉气类园区和工业集聚区要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园区外的城市企业逐步“退城入园”。发布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指南》、《园区循环化改造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园区考核体系。国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债券等加大支持力度。到2020 年,国家重点支持100 家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推动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二十六)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行动

  建设 20 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作用,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汇集资金、技术、农田等生产要素,向产前投入、产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以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环节延伸,推进农业与工业、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横向链接,形成种、养、加、游等深度融合的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链。

  (二十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行动

  在 100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局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对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城市污泥、园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进行集中资源化回收和规范化处理,完善统一收运体系,建立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收运处理企业的规范管理制度,推动典型废弃物的集中规模化处理、利用。发挥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协同效应,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垃圾焚烧、填埋设施的协同共享,加强能源、水资源和固废处理设施的一体化建设。建设以城市为载体的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推动共伴生矿、工业固废、危险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的综合利用,制定区域整体解决方案,建设区域性大宗产业废弃物信息交易平台,实现产业废弃物多途径、多层次、协同化利用。

  (二十八)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建设行动

  以企业和行业为载体,建设50 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开展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发布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加快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赤泥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拓宽利用途径,提升利用水平。

  (二十九)“互联网+”资源循环行动

  制定发布《“互联网+”资源循环行动方案》,支持回收行业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推动园区产业共生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和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在30%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再生资源在线回收平台,再生资源、产业废弃物年在线交易规模超过5000 亿元。

  (三十)京津冀区域循环经济协同发展行动

  统筹规划京津冀地区的再生资源、工业固废、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一批跨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重大示范工程,在北京、天津等城市率先建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以京津地区为核心推进再生资源专业化规范化回收体系建设;在京津冀地区探索建立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跨区域资源化消纳利用的综合体系试点;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改造和完善相应回收、拆解和再利用基地和园区;依托河北现有产业基础,建设京津冀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结合滨海新区、曹妃甸等国家级产业区建设,构建跨城市、跨地区产业链接,推动生产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三十一)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推广行动

  建设 30 个左右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推广平台和示范应用基地,选择电子电器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纺织企业等在生产环节推广使用再生材料。选择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维修销售等产品营销渠道和煤炭、石油等采掘企业开展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支持中央企业在维修体系中应用再制造产品。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到2020 年,骨干电器电子生产企业再生材料使用率达到20%,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面积超过1000 万平米,主要再制造产品市场覆盖率达到10%。

  (三十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创新行动

  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循环水平为核心,开展循环发展宏观战略、制度创新、政策机制和重大共性或瓶颈式技术装备研发,推进资源循环基础理论与模型研究、大宗固废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生物质废物高效利用成套技术与大型装备产业化、新兴城市矿产精细化高值利用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应用研究,加强固废循环利用管理与决策共性技术创新,加强典型区域循环发展集成示范模式示范。

  (三十三)循环经济典型经验模式推广行动

  总结凝练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典型经验、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典型模式案例,结合工作实施向全社会推广发布。制定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途径,宣传循环经济典型案例和试点示范经验。采取组织现场推广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等方式,加大对典型经验的推广力度。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力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及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推广。

  (三十四)循环经济制度创新试验行动

  选择若干地区、行业开展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实验区建设,探索形成循环经济核心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选择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开展目标回收制和企业回收联盟试点;开展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制度实验,选择部分电器电子企业、汽车企业开展再生原料应用试点,选择若干城市、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开展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试点,探索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的具体措施;选择部分区域、部分行业开展产品分享、服务分享、信息分享试点。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三十五)健全法规规章体系

  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增强法律约束力,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规章,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或实施办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快制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的管理规定。研究出台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回收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三十六)理顺价格税费政策

  深化价格改革。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完善鼓励煤矸石、垃圾和沼气发电的价格政策。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探索垃圾计量收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排放收费制度。

  加强税收调节。深化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清费立税、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稳步推进消费税改革。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三十七)优化财政金融政策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与社会融资的联动,通过PPP 和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循环经济。创新融资方式。落实绿色信贷指引,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积极落实绿色债券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资源循环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探索赤泥、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标准化、证券化的方法,研究上市与循环发展相关的期货、期权产品。

  (三十八)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建立重要资源消耗情况的统计监测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园区、企业建立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动态台帐,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各地政府要对统计工作给予相应支持。

  (三十九)强化监督管理

  开展再生资源集散地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回收站点和集散市场,坚决关停无照经营、达不到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小企业、黑作坊,持续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非法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和集散地。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

  加强重点领域规范管理。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管理,完善对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铅酸蓄电池等特殊品种的管理。加强对再制造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查处力度,巩固“限塑”成果。加大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落实地方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循环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本地区的循环发展规划或引领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促进循环发展的配套政策,建立本地区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部门分工,加强相关统计和评价工作,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四十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按照循环型生产方式组织企业生产,提高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评价对标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十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加强宣传引导,把循环发展的有关内容作为可持续发展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营造促进循环发展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循环经济理论、模式的交流,强化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成效的宣传,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推进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

  (四十三)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发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研究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引领计划的实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作及分工,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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