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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对《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06-15 11:55:00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浏览: 68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改办环资[2016]1467号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工作研提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于6月30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请相关省、自治区同时征求确定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意见一并反馈。

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联系人:陈程
电话:(010)68505571 传真:(010)68505594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人:李海莹
电话:(010)58934756 传真:(010)58933434

附件:《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

(征求意见稿)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许多地区饱受“垃圾围城”困扰,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清运量和最终处理量,减轻末端处理压力,而且能够有效回收利用垃圾中的重要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更有利于培养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不断提升中华民族整体文明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提出以下城镇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

  一、明确垃圾分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把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和创新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环卫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与融合,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鼓励为主,强制为辅。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城镇居民个人应以鼓励为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并逐步形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对城镇范围内责任主体明确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强制其进行垃圾分类。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我国各地区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垃圾成分差异显著,应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3、创新发展,完善机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垃圾分类效率水平。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垃圾收运系统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法律法规标准,完善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激励和约束政策。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构建与垃圾分类配套的收运体系,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建设和完善物流中转设施和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系统。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

  到2030年,生活垃圾分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差异化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全国所有城镇得到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明显提高。

  二、合理划定实施范围和强制对象

  (一)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范围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建办城[2015]19号)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二)强制对象

  对上述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以下主体,应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

  (三)其他规定

  1、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本地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等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2、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居民(个人、家庭)实施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

  3、本方案仅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其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仍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快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类进行强制分类。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

  (一)有害垃圾品种

  1、主要品种。包括:废旧电池(含镍氢、镍镉电池、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蓄电池等)、含汞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5灯等)、废旧含汞物品(温度计、血压计等)、过期药品、油漆、农药废物、涂料杀虫剂罐、X光片等感光胶片等。

  2、投放及暂存。强制对象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对各品种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的品种,应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及处置。强制对象可根据产生有害垃圾的品种、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统筹。

  (二)易腐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