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云联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国家认监委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15-03-12 17:00:00  来源: 中国信息报  浏览:30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化审批、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认证机构审批改革方案。认证业务分类及主要审批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分类

坚持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认证业务按照“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逐层分为三个层级。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原则,“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三个大类;按照专业划分“认证领域”,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按照认证方案划分“认证项目”,认证项目按照认证规则备案方式进行管理,有关备案要求另行规定。

  二、认证领域的划分

  (一)自愿性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一部分 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其中:01、03为“一般食品农产品”,其他为“一般工业产品”。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推动的产品认证项目,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二)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三)管理体系认证,按照目前实施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归类划为11个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除“其他管理体系”以外的每个领域均设置基本审批项目。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管理体系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三、认证机构和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

  (一)认证机构设立,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认证机构具备基本从业条件。

  (二)认证类别和领域的具体要求分别明确为:

  1.自愿性产品认证

  (1)申请设立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和一般食品农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或者扩大相应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主营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

  ②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

  ③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

  (2)申请从事“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或者产品某一特性(如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合格评定”认证模式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生产、加工、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3)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范围,原则上与前述认证领域划分保持一致。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工作,由于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将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按照满足基本能力、程序便捷的原则制定注册准则,并开展注册工作。

  (4)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拥有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对同时有工厂(农场)检查环节的产品认证领域,其专职认证人员中获得注册的产品认证检查员人数应至少满足组成一个工厂(农场)检查组的最低要求。

  2.服务认证

  (1)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服务业的要求,积极推动服务认证发展,对申请设立从事服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或扩大服务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具备基本从业条件。


  (2)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建立一般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制度,制度设计时将考虑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和产品认证检查员的审核经历跨界折算,以满足认证人员的需求。


  (3)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总数,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每个服务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组成一个审查组实施认证活动的需要。

  3.管理体系认证

  (1)对申请设立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或扩大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具备基本从业条件。申请设立从事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生产、加工、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2)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按照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内的基本审批项目开展相关审核员的注册工作。

  (3)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每个基本审批项目的专职认证人员总数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的要求。

  (4)从事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人员,需持有对应认证领域的基本审批项目认证审核员注册资格,专业能力由认证制度所有者或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5)从事“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认证项目的认证人员,需持有任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基本审批项目认证审核员注册资格即可。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