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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明年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发表时间: 2020-10-16 10:06:00  来源: 鞍山云  浏览:330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15日,市发改委召开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提高鞍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征收,同时停止征收居民卫生费、垃圾排放管理费、非居民生活垃圾托运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为此,今年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政策,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已于今年6月对鞍山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开展监审工作,选择市生活垃圾处置中心为典型,扣除道路清扫保洁车辆及人员费用,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在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制定过程中,多次与大连、抚顺和营口等省内城市沟通,学习先进经验。先后召开两次论证会议,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城区的意见,及时向省发改委汇报进展情况,初步研究制定鞍山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

       在听证会上,宣读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报告了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结论,宣读了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方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代表共23人参加听证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听证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了听证意见。

       根据鞍山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凡在鞍山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法人单位(包括中省直单位、外地驻鞍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城市低保户、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为免征对象。收费标准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主体为市财政局。

       与会的社会各界代表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局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最终合理制定出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并规范收费行为,从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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